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为基层干部工作提供了顶层设计和现实遵循,是新时期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规章。贯彻落实好《条例》,应注重把握好三个关键环节。
一要严格坚持选用标准。《条例》的核心是解决选什么干部、怎样选干部的问题。我们贯彻执行《条例》,必须严格遵守选拔任用干部的7项基本原则和6项基本条件,把践行群众路线作为根本尺度。我县县委书记以来,尤其注意把中央要求与本地实际紧密结合,集中1个月到各乡镇、各单位了解了干部工作相关情况,完成调研报告1篇,制定了《县委议事规则》和《县委制度守则》,完善了《干部管理工作制度》。
二要切实履行选用程序。《条例》所确定的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等应遵循的程序,是干部选用工作扩大民主和强化监督的有效载体。没有程序的严肃性,就没有《条例》的权威性。我县所制定的《县委议事规则》对党代表大会、县委全委会、县委常委会、县委专题会、县委其他会和重大事项报告等议事规则程序就明确了具体操作办法和工作流程。
三要确保全程有效监督。《条例》健全和完善了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监督体系。我县在自下而上监督工作上作了大量工作,如:主动接受组织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但在整合监督力量强化本级监督、自上而下监督上还存在不足,如: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党内纪检监督,针对短板,我们应加大监督力量整合力度,研究建立自上而下垂直领导为主的监督体制,以排除“老好人”思想干扰,提高监督工作权威。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修订是新时期党对干部选任工作规律认识的一次升华,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个重大成果,也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指明了方向。当前,我市正处在实施“四大战略”的关键期、转型跨越发展的攻坚期,急需一批高素质领导干部队伍来引领科学发展。真正把优秀的干部选出来、用起来,还必须以正确的用人导向、规范的用人程序、严格的用人纪律作保证。这就要求我们各级、各部门树立高度的思想、行动自觉,深刻领会、准确把握《条例》精神,认真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为阳泉发展选好人用好人。
一、充分认识新《条例》颁布的重要性。《条例》的修订工作,是在全党按照“科学发展”要求,全面加强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积极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形势下进行的。近些年来,干部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干部队伍状况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中央对干部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2002年颁布的《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需要与时俱进地修订完善。同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多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一些干部政策有了新变化、新调整,需要用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坚持下去,以便更好地指导和推动干部工作的开展。从20xx年中组部征求修订意见到20xx年正式颁布,《条例》修订历时一年多,不仅从改革完善干部人事制度、防止和纠正用人不正之风方面贯彻了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也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升执政素质和本领的角度为实现十八大提出的各项任务提供了组织保障。《条例》的实施,对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准确把握新《条例》的关键点。新《条例》体现了党管干部的原则,贯彻了中央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的新成果。我们要认真把握,严格遵循。一是《条例》充分体现了“党管干部”的原则。特别强调党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在原则标准和程序方法等多方面,都体现了党组织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如:新增“动议”一章,规范了选拔任用的初始环节,强调党组织从干部选拔任用的启动环节就应当发挥领导和把关作用;规定考察对象由党组织集体研究确定,防止简单以票、以分取人;加强了党组织对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交流任用、破格提拔等特殊情形选拔任用人选的审批把关;严格监督检查,充实了“十不准”纪律要求,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二是《条例》全面贯彻了中央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党中央非常重视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及XXX一系列重要讲话,对培养选拔高素质的领导人才,大力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以好的作风选人、选出作风好的人,加快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步伐,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在《条例》修订过程中,这些要求得到了认真贯彻和充分体现。比如,将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保留专章规定,又针对突出问题着力规范,突出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取人”。在加大选拔年轻干部的力度方面,坚持了“破格提拔”这一制度安排,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留出了“快车道”,又按照选拔标准更高、审批把关更严、过程更公开透明的要求,从严进行规范,使之更具操作性,防止“破格”变成“出格”,等等。三是《干部任用条例》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成果。近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加大,干部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度有了很大提高,取得了许多重大成果。这次修订和颁布的《干部任用条例》充分吸收了这些重要成果。比如,将推荐结果由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改为“重要参考”。规定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明确规定有跑官、拉票行为的干部和“裸官”等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等等。我们要结合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实际,深刻领会《干部任用条例》作出的这些新规定新要求,自觉坚持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正确方向,把党管干部原则与走群众路线有机结合起来,真正把干部选准用好。
三、积极推动新《条例》的贯彻执行。中央重新修订《条例》,就是要解决好“选什么人,怎样选人”的问题。它不仅是新时期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更是着力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培养造就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的制度保证。全市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把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好,牢牢把握《条例》的精髓,把各项要求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部门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坚持重基层、重实绩和群众公认相结合,严格执行干部选任程序,用好的制度选好的干部,同时以贯彻《条例》为契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制定配套的措施和实施细则,努力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人用人制度体系。党委(党组)一把手作为单位的第一责任人,要想成为名副其实的“伯乐”,“慧眼”识人,必须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树立正确的用人观。各级纪检、人大、政协等部门,要以《条例》为遵循,规范干部选任工作,严明选任纪律,公正地考察干部,公道地使用干部,真正形成公正、公平、公道的用人导向、机制和氛围,切实保证《条例》学习不走形,贯彻执行不变样,为我市转型跨越发展培养选拔德才兼备的领导骨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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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工干部学习心得
自我修身内强筋骨。每日穿梭于风景如画的北大校园,宁静的未名湖,巍峨的博雅塔,博大精深、深沉蕴藉的图书馆,热闹非凡的三角地……无一不让你感受着北大的博大与厚重。这里随时都能够切身感受到这里特别浓厚的学习气氛,爱国、进步、科学的传统精神和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在这里生生不息、世代相传。身在北大,感悟却源于对人生更深层次的思考。或者,仅仅是一份宁静,却是一名组工干部或是真正懂得生命意义的人所拥有的最宝贵财富。
素质提升提精气神。授课老师的博文广识、信手拈来,幽默生动的语言,开放的课堂气氛,精彩的案例分析,对我多年积累的知识来了一次大冲撞,使我的心灵受到了一次儒家文化的洗涤。这些老师讲课水平非常高,引经据典却能引人入胜,有着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每堂课都让人觉得还没听够就到时间了,总有一种意犹未尽的感觉。所有授课老师都贯穿了浓浓的中国传统文化的博大精深,宏观阐述了宪政改革、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孔子智慧以及与组织工作联系密切的几个方面的专题。老师幽默诙谐的语言经常逗得同学们大笑不已,笑过之后是对所学内容深刻的记忆和理解。他们能够抓住人,吸引人,从而把相关的知识灌输给听者,并能使听者融会贯通、凝聚共识、转变观念、振奋精神,这也是我最深刻的感受。
创新思维外增动力。老师和班主任称我们“各位同学”,感觉就像孩子走进课堂,只有一种对知识汲取的渴求与对老师的敬畏和仰慕。恩格斯说过,人类思维是“地球上最美丽的花朵”,而创新思维是其中最璀璨的一枝。虽然几天的授课不能从根本上提高我的工作能力,但它的确给了我全新的感受和不同于原有头脑里的固定思维,拓宽了视野,拓展了思路,对组织工作的相关业务有了新的启蒙与启示,打开了思想的大门,知道如何去汲取营养,怎样去丰富自己,对自身有了一个更加清醒的定位,对进一步做好组织工作信念更坚,信心更足,取到的不是“真经”却胜似“真经”。
北大校园留下了同学们的专注眼神、矫健身影和朗朗笑声;西柏坡、长城、故宫、鸟巢、国家博物馆印证了全市组工干部的深厚情谊。这就是让我受益匪浅的圆梦之旅,这就是让我信念坚定的红色之旅,这就是让我收获浓情的友谊之旅。
至此,有以下几点体会与大家共勉:
一、境界是根本,要不断提升境界。俗话说:站得高,看得远。现在,我们很多人都知道“思想自由,兼容并包”是北大的立校之本,也是北大精神最具权威的表述。这一精神也可以延伸理解为开拓视野,勇攀高峰。事实上我们的授课老师基本都传承了这一精神,作出了我们看得见的典范。我们对自己的人生也必须准确定位,既不好高骛远,也不妄自菲薄,在学习与工作上也要不断拓展视野,牢固树立宗旨观念,坚持从高点着眼,细节入手,用心去发现和把握客观规律,尽力在本职岗位上做出应有的成绩和贡献。
二、态度很重要,要专注和投入。授课老师对我们培训班丝毫没有敷衍了事的态度,上课始终认真负责,而且非常投入。正是在这种良好状态下,老师将自己的渊博学识演绎得淋漓尽致,使得整个课堂精彩纷呈,效果突出。由此,我想如果我们在学习和工作上也有这种“无我”的专注和投入,我们一定也能够完全摆脱外界的干扰和诱惑,能够用心灵的方式感受到天地至理,真正把自己的潜能发挥到极致。
三、快乐是动力,要学会享受过程。一般说来,快乐是人的一种内心感觉。这次北大之行,让我对快乐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我觉得快乐其实也是我们从事某项事业或活动的一个重要动力源泉。可以说,在工作中游刃有余、自得其乐,这何尝不是我们需要追求的一种境界?这同时也告诉我们,生命是个过程,工作本身即是目的,不必怎么计较工作的外在价值,而要肯定每一件工作都可以成就生命的特殊意义,因而都值得珍惜,值得我们去尽自己最大的努力。
四、应用是目的,要注重实践。构成知识的要素之一是要付诸于实践,也就是理论还要充分结合实践。十天来,大脑高度紧张,听到看到了很多东西,确切的说应该是接收了大量的信息。还需要在今后漫长的人生道路中,工作业务中,慢慢消化,慢慢吸收,辩证客观地分析,把理论运用到实践中去,真正使这些知识为我所用,受用终生。一是要学而时习之,温故而知新。这次学习积累了很多宝贵材料,要常翻常阅,不断总结;二是要以新的理念,新的角度,新的高度,重新去审视、开展自己的每一项工作,力求做到有新思路、新变化、新效果;三是要把学到的财富奉献给团队,积极创新决策,传递知识理念,达到整体提高,促进全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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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信访条例》学习心得体会,学习《国务院信访条例》的心得体会
2005年1月1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31号令,颁布了新修改的《国务院信访条例》。新《信访条例》从今年5月1日起实行。《信访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发挥重要作用。
《信访条例》规定了3个方面的重要制度。这几项制度具有严密的逻辑联系:信访渠道--信访事项提出--信访事项的受理
一、畅通信访渠道制度。信访渠道是连接政府与群众的重要桥梁。老百姓说,信访不通,上层耳聋;信访不复,百姓在哭;信访不查,贪官不怕。条例规定了五条信访渠道:1.书信;2.电子邮件;3.传真;4.电话;5.走访。新条例规定,利用现有各级政府政务网络信息系统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并实现上下级政府互联互通,既有利于信访人查询信访信息,也有利于上级政府信访机构及时了解、指导和督办重要信访事项。
二、信访事项的提出制度。1.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信访人主要有7项权利和5项义务。权利:1.信访事项提出权(信访权);2.不受报复权(要求保密权);3.请求复查权;4.了解权(要求答复权);5.申述权(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6.反映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权。7.接受奖励权(提出的建议对党和国家有重大贡献)。义务:1.遵守提出程序的义务;2.如实反映情况的义务;3.遵守禁止性行为的义务;4.遵守上访程序的义务;5.执行行政机关处理决定的义务。2.信访人的信访对象和信访内容。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对信访人对下列组织或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信访对象是五类组织或工作人员:一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三是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四是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五是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信访内容是: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不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主要是指信访人不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侵害了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3.信访人的信访方式。第十六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第十七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三、信访事项的受理制度。第一、明确受理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一是信访人向一会两院(人大、法院、检察院)提出的,交由“一会两院”办理;二是向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的,交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理;三是向下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的,交下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理。特别要提到是,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这里讲的是“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而不是“逐级转送”。转送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这样规定减少了中间环节,缩短了办理时间。“下级”和“下一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第二、明确职责要求。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级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第二十三条还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过去信访的弊端大都是“不规范”所致。如:层层批转,以致“把秦香莲的申诉批转给陈世美阅处”。致使信访人受到打击报复。第三、紧急信访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各级各类信访机构如果互不通气,以致一个信访人可以就一件事向十个部门信访,十个部门可以对同一件事给当事人作出十个不同答复;有关负责同志批阅信访无一定标准,一个批示可以吊起千万人的胃口,解决一件信访可以引出千百件信访。
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好国务院新《信访条例》,必将对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起到良好作用。
学习心得体会,学习《国务院信访条例》的心得体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