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公司规章制度
2025-05-02汽车租赁公司规章制度(汇总18篇)。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汽车租赁规章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汽车租赁公司规章制度 篇1
一、总则
1、为加强公司车辆维修与保养管理,确保车辆维修保养的及时、经济、可靠,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车辆,包括北京公司车辆。
3、车辆维修与保养实行统一管理,定点维修与保养。定点厂家择优选定两家。
4、行政人事部负责全部车辆维修与保养管理。成立车队,车队长由兼任。
二、驾驶员职责
1、日常检查、保养、维护,确保车辆安全驾驶;
2、定期对车辆进行清洗,保持车辆内外清洁;
3、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
4、车辆需要维修保养的,提出维修与保养申请,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
5、负责车辆年检。
三、车队长职责
1、协助行政主管对公司全部车辆实施统一管理;
2、对需要维修与保养的车辆,从技术上对维修与保养项目把关,确定维修与保养项目。
3、负责与组织大修车辆的出厂验收(大修指单次维修与保养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维修与保养)。
四、行政主管职责
1、组织车队长每年确定两家维修与保养厂家;
2、负责车辆使用费用的初审与登记;
3、会同车队长对车辆维修与保养项目询价,提出建议,按程序报部门审批。
五、维修与保养
车辆维修与保养按照“先申请批准后维修”的原则进行。未批准同意的,驾驶员不能擅自对车辆进行维修与保养。
六、车辆维修保养程序
1、驾驶员提出维修或保养报告,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
2、车队长对车辆维修保养项目进行现场核实,确定维修与保养项目,并签署意见;
3、行政主管会同车队长一道对车辆维修保养项目询价,按照质优价廉的原则,提出维修保养厂家与维修保养金额的.初步建议;
4、询价金额超过5000元的,报总经理审批。
5、驾驶员持《车辆维修审批单》到定点厂家维修或保养;
6、车辆维修或保养完毕,驾驶员验收合格后,对所用材料、工时费等在维修清单上予以签字确认,更换的零配件交车队长查验并登记保管。属大修的,还需车队长签字。
7、车辆在维修或保养过程中,遇到超出《车辆维修审批单》确定的维修范围的,驾驶员应及时按车辆维修保养程序的规定办理报修审批手续。
8、车辆在外出途中或异地发生故障等特殊情况下需维修或更换零配件的,应及时通知行政人事部,车队长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返回单位后,驾驶员应按程序补办手续。
9、车辆原则上每5000公里保养一次,每30000公里更换轮胎一次(特殊情况除外)。
七、费用报销
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费用不予报销:
1)未申请或申请但未获批准同意,对车辆维修与保养的;
2)更换的零配件未上交的;
3)超出《车辆维修审批单》确定的维修范围的;
4)未在定点厂家维修与保养的;
2、在车辆维修与保养费用报销时,行政主管要认真核对经车队长核签的《车辆维修审批单》与维修清单上的维修与保养项目。核对无误后,按照财务管理规定进行报销。
3、驾驶员违反驾驶规定或其它有关规定产生的费用,由驾驶员负责。
八、其它
1、行车安全奖(全年无事故的)按1000元/年·车发放;
2、车队队长岗位津贴(300元/月)。
3、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汽车租赁公司规章制度 篇2
大市场项目商铺租赁管理规定
一、业主在市场购买的商铺,可以自用、自行出租或委托xx大市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出租。
二、业主如果委托物业公司出租在市场购买的商铺,需出示房产证或其它手续(如购房发票、买卖合同等),手续齐全方可办理有关委托租赁合同。
三、业主如果自行出租在市场购买的商铺,必须先到物业公司市场管理部办理登记、备案等手续。
四、业主如果中途违约,造成使用人经济损失由业主负责赔偿,与物业公司无关;如使用人中途违约,造成业主经济损失,则由物业公司扣除使用人保证金,以补偿业主损失。
五、商铺使用人必须认真履行租赁合同,不能利用商铺进行非法活动。未经物业公司同意,不得将商铺转租、转借或者换房,否则,物业公司有权收回商铺的经营权。
六、人在租赁期满时,须经物业公司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退房手续。
七、租赁物业公司自有商铺经营须遵守租赁合同条款。
汽车租赁公司规章制度 篇3
为了加强汽车租赁公司的管理,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各职能部门和人员各尽其职,确保车辆的有效运作,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行政管理:
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统筹协调公司日常的行政管理;员工的招聘、培训、考勤与薪资的汇总,统计,调档手续、档案管理、政审;签订劳动合同,参与人员评估考核;员工社会保险、劳保、福利工作;草拟各项制度规定并监督实施。 (一)办公室日常行政管理:
1、协助领导安排好日常工作,办理日常行政事物,协调平衡公司各部门及社会有关部门的工作。
2、及时收集、整理政府及行业的政策、法规。
3、召集行政会议和组织传达上级机关下达的有关文件及有关会议精神。
4、督促、检查、了解各部门对领导布置的工作落实情况。
5、负责来往文件的登记、传阅、保管,并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好公司的各类文件。
6、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及时向领导汇报,起到参谋的作用。
7、负责公司证照的年检、审验。妥善保管和使用公司印鉴和各类证照。
8、负责公司的人事管理(人事劳动合同、年检、人员招聘、录用、培训、解聘、员工绩效考核)、考勤的管理及工资单的制定。
9、做好办公用品、电脑设备设施的计划采购登记维护管理,做好后勤服务工作。
10、做好广告宣传的接待、策划。
(二)劳动用工管理
1、按照《人力资源控制程序》办理职工的招聘、考勤、
考核、评级、奖惩。
2、贯彻执行《劳动法》,负责职工《劳动合同》签订与呈报工作。
3、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负责人员的招聘、录用和员工的考勤工作。
4、及时编送各种劳工报表,汇总和积累有关基础资料,掌握劳动用工的概况。
5、负责做好公司职工调配,与上级人事、劳动部门协调搞好职工档案管理。
6、做好企业职工的劳保、福利发放工作,负责企业职工缴交社会统筹和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管理工作,负责办理企业职工离退休手续。
7、维护公司与职工和谐的劳动关系,向职工宣传并落实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参与调解劳动纠纷。
8、有计划地组织职工参加公司举办的各项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培训方案、培训制度。
9、及时办理上级主管部门及公司交办的其它事宜。
二、财务管理:
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统筹、使用、调拨,负责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财务监控等方面工作。
1、加强法纪观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认真履行和发挥财务监督职能。
2、加强财务收支计划和用款计划的编制和考核,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不扩大开支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
3、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设置保管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表,使用统一的会计科目。加强营收、成本管理,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及时清理债权债务。
4、认真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准确计收租车费用。组织对营收稽核抽查,正确核算业务收入,不乱收或擅自少收免收。要认真掌握和审核费用开支,加强资金运作管理、控制和监督。
5、严格执行“三个天天”营收制度,确保营收款及时上缴。做好票证的领用和发领工作。严格执行业务人员在用票证限额,督促业务人员正确使用票证。
6、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卡片,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专项物资的管理和核对,做到帐、卡、物、表四相符。
7、严格贯彻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出纳人员及其他有关部门备用金保管人应定期清点核对库存现金,保证帐款相符。
8、定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参与本单位开发新项目、重大投资等经济活动。
9、负责缴纳相关税收及相关证照的办理及年检。
10、每天核对保管收纳员交纳的营业收入。
11、做好年度财务预算、财务决算工作。
12、办好公司领导布置的其他工作。
三、汽车租赁业务管理:
租赁营销部门负责统筹汽车租赁管理工作:包括车辆调派、带驾业务的安排、日常租赁管理工作,客户管理、跟踪服务等。
(一)经常收集同行业和信息及市场情况,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并提出建议,为开发市场和拓展业务提供基础资料。
(二)车辆原始资料、客户资料的收集、积累、保管,建立录入台帐及档案。
(三)每日所发生租车业务,即时登记各类表格、台帐。
1、现金流水帐:记录详细的每日现金收取情况。
2、对于自驾租车业务,认真填写《租车单》、《验车单》、《结算单》等。
3、对于不使用租车合同的租车业务,如接机、带驾等,开据《派车单》,详细注明租金、行程、客户结算方式等。
(四)掌握好车辆属性,及时清查车辆,做好准备工作。
1、掌握并熟知所有可租车辆的性能、排量、价格、特点,与客户做好沟通。
2、每次换班、下班都要对车辆点名、详细落实每一部车
的状态:待租、已租、送修等,做好交接班工作。
3、本日已预计的租车业务,要提前安排好车辆和人员,与客户联系。
(五)认真做好客户咨询、接待、投诉等工作,车辆调派工作。
1、对于客户的咨询,要热情,礼貌待客,微笑服务。
2、耐心、详细地为客户介绍公司的车型和服务。
3、对于客户的投诉,认真处理,解决矛盾。
4、填写车辆预定单,根据客户实际租、还车时间,科学安排车辆及行程,以达到最高的出租率和实载率。
5、随时掌握已租车辆、待租车辆信息,提前做好预定、排班。
(六)客户身份、证件查验、合同手续的办理。
1、汽车租车业务依托身份证监别器、银行卡刷卡等信息手段,详细查验承租方及担保方的身份证、驾驶证、营业执照、银行卡等。
2、向客户解释租车合同条款,办理租车手续,收取押金。
(七)违章保证金退还。
1、客户租车前要解释清楚收取违章保证金的规定。
2、根据各银行预授权的解冻日期(约30日左右),在退还违章保证金前,认真查询该车在客户租赁期间有没有违章记录,若没有违章记录,即时退款给客户。
3、若客户在租赁期间有违章记录,及时通知客户处理。
四、机务管理:
机务部门负责小车的新车选型、维修、施救第一文库网、材料使用、检测等技术管理工作。
(一)新车选型选购、报牌等相关工作
1、选购小车时,对小车适用性、可靠性、经济性、安全性、维修方面、造型方面以及市场需求情况的综合考虑进行择优选购,合理配备车型。经技术探讨,选择拟购车型报总公司审批。
2、接收新车时应按合同和说明书的规定,对照配置清单进行验收,清点随车工具及附件。新车投入前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参照厂方说明书规定执行,严格执行走合期的各项规定,确保小车技术状况良好。并办理“三包”期内相关手续,以便机件早期损坏进行索赔。
3、及时办理新车上牌及相关证件。
(二)小车管理验收人或驾驶员对承租人交车时的小车验收工作。
1、检视发动机的机油、水是否正常,外观、内饰、灯光、雨刮、底盘、轮胎等是否完好。特别注意对轮胎状况的检查及胎号的核对。
2、试车检查转向、制动、发动机、传动系统等状况是否存在异常现象。
3、小车返回交车时的油箱燃油量,应与发车前的油箱燃油量基本一致。
4、视故障情况,必要时组织值班技术员、检验员等有关人员做好车辆损坏的鉴定与评估。
5、随车证件应完好、齐全。
(三)为提高小车技术状况,确保安全行车,小车一星期出租率达70%以上(即一星期出租5天以上),实行每星期一次的安全例检制度。检验台建立单车单页的检验记录台帐,检验合格的小车开具“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并将检验车号录入电脑,备于小车派租时查询。小车拟出租前,租赁部派租调度人员应查对小车最后一次“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或电脑录入检验的时间,并根据小车出租率情况,对安全例检到位进行把关。
(四)强制小车按行驶里程维护。严格执行维修行业相关法规规定,按照DB35/T164-2002《汽车维护工艺规范》的“轿车一、二级维护工艺规范”标准的维护间隔里程或时间安排小车一、二级维护,根据车辆的技术状况,必要时参照小车说明书规定的维护里程或时间间隔安排小车一、二级维
护。逾期维护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小车不得租赁出车,防止带病小车进入运行。
(五)健全小车技术及维修档案。建立一车一档,对小车配置的各大总成型号,轮胎型号、胎号等进行登记,以防租赁人对小车部分配置进行偷梁换柱,为产生纠纷提供技术信息。做好技术参数、维修数据的跟踪记录,保持记录内容详实、完整。
(六)依据相关法规规定,对照行驶证的年检时间,及时安排小车做好安全技术检测,确保租赁小车安全技术检测工作的落实。
(七)材料消耗管理
1、常用材料的领用:材料配件的领用由维修作业人员或驾驶员向过程检验员申领,过程检验员应进行核实和技术把关,本着实际需要的原则审核开具领料单,由作业人员或驾驶员签名,向相关料库领取,应将旧件缴到生产办公室方可领用新件,过程检验员应监督所领材料是否全部装车使用。
2、材料领用审批规定
(1)单价300-1000元的配件应报厂长审批。
(2)单价1000-2000元的配件应报分管经理审批。
(3)单价2000元以上由公司经理审批。
(八)轮胎管理:轮胎实行单车一一对应使用,由胎管员建立单胎使用登记卡台帐,跟踪管理单胎使用全过程,要记录单胎的使用起止日期及里程表读数。胎管员结合车辆各级维护,根据轮胎的使用技术状况,视需要进行翻面和换位,使轮胎磨损均匀,并做好台帐记录。管胎员发现轮胎异常应及时汇报机务科,组织有关人员技术鉴定并解决处理。轮胎需要更新时,由管胎员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并报过程检验员记入单车维修技术档案,胎管员每月底将更换轮胎情况报机务科。
(九)对进修的小车,根据维修规范和维修项目对小车进行必要的检查,判断故障原因和决定维修手段,维修过程严
格执行“三检”制度,严格按照维修工艺规范、技术标准,把好小车维修安全质量关,努力提高维修合格率,减少返修率,确保小车维修出厂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
(十)小车路途发生机械故障抛锚时,维修厂负责做好小车的抛锚施救工作,维修厂接到施救通知时,将在第一时间内组织施救维修,施救工作做到及时、快捷、安全,保质量、保进度。
五、车辆安全管理:
安全部门主要负责日常安全生产教育、事故处理、车辆投保、保险索赔、交通违法行为、租赁异常涉及公安机关的相关事宜的处理等工作。
(一)公司安全教育活动: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2、宣传和贯彻政府颁布的安全法规、条例、规定,组织各项安全生产活动,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3、组织召开安全会议,总结、分析各阶段的安全生产情况, 并针对存在问题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4、组织开展驾驶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提高驾驶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5、定期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二)事故损失处理、保险索赔与善后工作。
1、车辆出险后请立即向公司报告
报告事项:时间、地点、事故经过、事故车辆损失及人员伤亡大致情况。
2、车辆发生事故后,若有人员伤亡,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
3、车辆肇事后,能按简易程序处理的,报保险公司查看现场,按简易程序处理;未能按简易程序处理的,应报告公安机关交警处理。待事故结案后,应缴交事故认定书原件。
4、事故发生后,承租人能自行处理的,自行处理,自行
处理后应缴交相关凭证原件,以便向保险公司索赔;未能自行处理的,要求公司派人处理的,公司应派人协助处理。
5、若因事故导致车辆停驶(未能营运)承租人应承担停驶期间的费用(按日租车价格计算)。
6、事故发生后承租人未经公司同意,不得擅自维修车辆,需到公司指定的维修厂维修。
7、事故发生后,若承租人的原因,造成车辆未能向保险公司索赔或保险公司拒赔,由承租人承担全部损失,承租人应配合保险公司的要求,补全补齐相应的索赔材料。
8、事故发生后,承租人应垫付事故的相关费用,若承租人未垫付由公司垫付的,承租人应向公司支付,公司垫付的自垫付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利息计算。
9、事故发生后,经保险公司理赔后,不足部分或其他一切损失,承租人应全额承担。
(三)交通违法行为处理
1、自驾车辆租赁期间产生的的交通违法行为的法律处罚(未引起交通事故)由承租人自行负责;公司应尽快帮承租人查询违法信息,及时通知承租人自行处置。逾期未接受处理的承租人,应承担200元/天的违约金,若查无违法信息,30日左右如数退还违法保证金。
2、带驾车辆租赁期间产生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参照客二公司驾驶员违法行为管理办法处置。
(四)跟踪管理、通过GPS定位系统监控车辆。
汽车租赁公司规章制度 篇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我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冀办发【2014】43号)及《河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精神,为进一步深化公务用车改革市场化试点,参照《石家庄市市直单位公务用车租赁办法(试行)》,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用于区本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
第三条 由石家庄市鹿泉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出资成立的石家庄鹿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试点,开展区直单位公务用车租赁平台(以下简称“租赁平台”)建设,为区直各部门各单位提供公务用车租赁服务。
第四条 租赁平台实行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营,对租赁车辆进行统一购买。区直各部门各单位采用社会化租赁专业作业车辆,统一由租赁平台提供车辆租赁保障。
第二章租赁方式
第五条 区直各部门各单位应确定1至2名工作人员作为本单位租车业务联系员,负责与租赁平台联系租车业务。
第六条用车部门会同区财政局编制年度专业作业车辆配备更新计划,报区政府批准,由租赁平台购买车辆并办理租赁手续。
第七条专业作业车辆租赁期限暂定8年,租赁期间区直部门各单位未经区政府审批不得更换新车。
第三章收费标准
第八条专业作业车辆租赁收费标准按照保本服务原则、实行市场化运营,按年计费。
第九条 根据不同车辆标准,专业作业车辆租赁费暂定如下:
遇有政策变化等情况,租赁费可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条 租赁费按经费渠道编入部门单位预算,其他费用不变、租用车辆的租赁费,由区财政代扣,统一付给租赁平台。
第四章服务流程
第十一条 证件审核。区直各部门各单位需提供加盖公章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委托书、加盖公章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件;如经办人变更的,需重新提交委托书与加盖公章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租赁平台对上述证件进行审核后分别建档。
第十二条 签订合同,区直各部门各单位作为租赁方与租赁平台签订《专业作业车辆租赁合同》,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车辆管理。租赁平台说明车辆状况,并经用车单位确认后,双方进行租赁车辆的交接。车辆交接后的日常管理和使用,仍由用车单位负责。承租期内应按《车辆使用说明书》保养,以上有关费用由用车单位负责。租赁平台应不定期核查车况,用车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车辆归还。合同到期,租赁平台检验后,办理还车手续。检查时承租双方对车辆状况存在异议的,可根据租赁合同规定协商解决。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五条 租赁期间发生事故,导致车辆受损及人员伤亡等由用车单位负全责。
第十六条 用车单位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租赁平台,待租赁平台验收车辆,租赁单位结清相关费用后,双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区直各部门各单位租用专业作业车辆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石家庄鹿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汽车租赁公司规章制度 篇5
为了保证xx太阳城的环境、安全的可靠性和商铺整体观瞻的统一协调,为创建全国优秀示范小区打好基础,特对商铺租赁与经营做如下规定,敬请各位业主遵守:
一、商铺的租赁管理
商铺业主不论自行经营或转租给他人经营,双方必须一同将经营内容、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承租人的相关资料交到物业管理中心备案。同时承租人须根据其经营管理内容,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消防合格证等相关上墙证照复印件交物业管理中心备案。
二、商铺的使用功能
本小区的各商铺在设计上考虑到餐饮的油烟、娱乐的噪音、购副食品日用百货的方便,在区位区域上有规划,原则上有实用功能必须符合商铺本身的设计使用功能。即设计的百货副食品商铺禁止开设餐饮和娱乐,但餐饮商铺可用于开设百货副食品店。
三、商铺的环境管理
小区商铺餐饮经营必须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批并取得经营许可证。商铺经营产生废气、废油、噪音等,必须有消除措施并在装修前将处理方案报物业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如无可行措施则应改营其他项目,不得擅自施工和违规。如发现其违规行为,物业管理中心将按照本小区装修管理方面规定的要求赔偿损失。
空调外机必须放置于物业公司统一划线位置,解决好出水问题。
街沿上不得摆放货物(架)桌椅、招贴、清洁用具等有碍环境秩序的物品或在商铺外经营、工作,所产生垃圾集中投放到垃圾桶内。商铺玻璃、广告请各位业主定期清洁,以与大环境相统一。如各自清洁有难处,物业管理中心可提供有偿服务。
商铺广告灯箱钢架及走线将由物业公司统一制作标准,业主施工时按此标准制作,不得违规。业主可自行请其他广告公司制作,亦可请物业管理中心聘请的广告公司制作,广告公司按市场价格收费。其目的在于规范广告灯箱的统一和协调,使小区外观更整齐、美观。
四、商铺的安全管理
为保证小区业主/住户的安全,物业管理中心夜间有保安巡逻,但仍请商铺经营者派人值守,以防不测(夜间值守人员应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并服物业管理中心备案)。为保证消防安全,商铺内都设有消防设施,业主或承租方在装修时应对该商铺的消防方案及人员培训做出具体安排,不得有消防隐患存在,并遵守消防安全的有关条例。物业管理中心将不定期的对消防设备进行检查和对所有商铺的经营者进行消防演习和消防知识培训。
汽车租赁公司规章制度 篇6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国家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各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领导机构,生产部门和班组应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督促、教育和检查职工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三、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各工种工艺流程,工艺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四、维修车辆前,应将车辆停、架牢固后方可作业。举升设备应由专人操作,筏作人员不准进入车下,举车时不准检修举升设备。
五、路试车辆必须由具有驾驶证及技术熟练的`试车员进行,并在规定的路段上进行。
六、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物品,粉尘、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压力容器及仪表等应严格按有关部门要求定期校验。
七、根据季节变换切实做好防火、防涝、防冻、防及防盗工作,并制定相关措施,配备消防器材。配电设施线路确保完好,性能可靠,使用移动电具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八、发生事故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保护好现场,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汽车租赁公司规章制度 篇7
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大事,为了加强机动车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消除各种隐患,防止行车事故的发生,提高运输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本公司的运输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本公司属下各运输安全管理部门及所有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汽车租赁公司规章制度 篇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租赁业管理,保护汽车租赁业经营人(以下简称租赁经营人)和使用租赁汽车的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除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以外的各类客车、货车、特种汽车和其它机动车辆的租赁经营活动。
第四条汽车租赁业的发展实行统筹规划,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汽车租赁业的管理。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汽车租赁业的管理职责。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汽车租赁业收费项目。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本辖区汽车租赁业收费标准,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开停业管理
第六条经营汽车租赁业必须具备以下技术经济条件:
(一)配备汽车不少于20辆,且汽车车辆价值不少于200万元。租赁汽车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在用车,并具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
(二)须有不少于汽车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
(三)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赁汽车投影面积的1.5倍。
(四)有必要的经营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等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法人资格。
第七条申请经营汽车租赁业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持街道、乡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证明和企业组织章程、经营可行性分析报告、资信证明等有关材料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由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
(二)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四)按批准的数量购置车辆,办理租赁汽车入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领取营业性《道路运输证》.
第八条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收到租赁经营的申请后,应根据其具备的技术经济条件和社会需求进行审定,于45日内作出答复。
第九条租赁经营人终止经营,应于30日前向原审核、批准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缴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三章租赁活动管理
第十条租赁经营人必须遵守道路运输和价格方面有关法律、法规,接受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租赁经营人必须依照交通部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加强车辆技术管理,保持租赁汽车技术状态良好。
第十二条租赁经营人必须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租赁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三条办理租赁汽车业务应签订租赁合同,必须使用由各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汽车租赁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内容应包括:租赁经营人名称、承租人名称、租赁汽车车型、颜色和车辆号牌、行驶证号码、道路运输证号码、租赁期限、计费办法、付费方式以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四条租赁经营人增加或减少租赁汽车,必须向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请增办或缴销有关证件。
第十五条租赁经营人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治安防范措施和经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对从业人员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第十六条租赁汽车车主必须与汽车租赁经营人名称相一致。凡不是租赁经营人所属车辆、未办理汽车租赁业合法经营手续的车辆,一律不得用于租赁。
第十七条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租赁经营人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租赁经营人实行经营资格,技术经济条件和经营行为的年度审验。
第十八条承租人租赁汽车,必须出具能够证明单位或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和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必要时须有可靠单位给予经济担保。
第十九条承租人租赁汽车,应对承租汽车进行检查,确认租赁汽车技术状况良好,并要核对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证件是否安全、有效,行车中应随车携带上述有关证件。
第二十条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利用租赁汽车从事营业性运输,须按照道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向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
第二十一条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在履行租赁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申请交通主管部门调解,或申请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关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起诉。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托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租赁经营人未按本规定第七条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租赁经营人未按本规定第七条领取《道路运输证》擅自经营的,处以每车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三)承租人在行车中未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以每车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租赁经营人违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收取租赁费用的,处以所收费用30--50%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五)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违本规定第二十条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当地人民起诉,逾期不提出复议又不起诉且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机关可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汽车租赁业有关法规,认真履行职责,违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国家计划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汽车租赁公司规章制度 篇9
一、总则
随着我社发展的需要和出版社规模的逐渐扩大,我社每年都有新招聘进来的年轻编辑,其中一部分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解决个人住房问题,为解决这部分编辑(单身编辑)过渡住宿问题和我社多余房屋的对外租赁问题特制订本制度。
二、管理机构
由社综合办公室进行租赁合同的审核,后勤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主任:负责全面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副主任:在主任的领导下,负责直接管理工作;
成员:负责房屋租赁日常管理工作;
三、管理条例
(一)、对本单位职工的房屋租赁管理
1、申请租用宿舍的个人必须是我社的正式职工;
2、申请人必须按照下列程序申请租赁
①申请人到后勤服务中心房屋租赁管理员处领取《房屋租赁审批登记表》;
②由向本人所属部门领导签署意见;
③由人事部门领导签署意见;
④由后勤服务中心核批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才可租用指定住房;
⑤后勤服务中心房屋租赁管理员,根据实际情况作住房安排,经申请人认可,管理员会同申请人查验房内设备设施,水、电表初始数据并经申请人签字后,管理员将房屋钥匙交给申请人,申请人即成为合法的房屋租赁人;
⑥申请表格及住房安排登记,按标准表格填写;(表格见后附:房屋租赁审批登记表)
3、租赁期间,租赁人有义务保护房屋内设备、设施的完整,如有损坏,由租赁人照价赔偿;
4、租赁人租住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由其自身负责;
5、租金按月收取,租金构成如下:
房屋月租金额=(元/月·?O)×房屋建筑面积(?O)
水电费按每月实时发生费用记取;
6、支付方式:
后勤服务中心管理员每季度按时抄报水电表数据、计算费用及房屋租金,造表报社计财处,由计财处从各租赁人的工资中扣除;
7、退房手续:
租赁人退房时,租赁人需会同后勤服务中心管理员对室内设备、设施进行清点,如有损坏必须照价赔偿,结清租金及损坏物品赔偿金并将房屋钥匙退还管理员后,房屋租赁关系正常终止。
8、严禁租赁人将其租住的房屋转租、借用他人,否则:房屋基本租金按20元/月平方米收取,报社财务处从租赁人工资中按月扣出。
9、本条例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二)、对外单位人员的房屋租赁管理
1、后勤服务中心与房屋承租人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当事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的号码或者名称及地址;
(2)房屋所有权证号、位置、面积、装饰及设施;
(3)房屋用途;
(4)租赁期限;
(5)租金、物业、供热、水、电、气等费用数额及交付方式;
(6)房屋维修责任;
(7)装修的约定;
(8)转租的约定;
(9)解除合同的条件;
(10)违约责任;
(11)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2、房屋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向未提供身份证件、流动人口无《暂住证明》的个人出租房屋;
(2)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后,应当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3)发现出租房屋内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5)依法申报、缴纳房屋租赁相应税款。
3、房屋承租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1)按照房屋规划用途、结构、消防安全及环境保护规定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或者实施其他违法建设行为。发现承租房屋有安全隐患的,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2)不得利用居住的房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或者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
(3)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4)主动向承租房屋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交验《婚育证明》;
(5)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如实填报有关表格;
(6)非本市户籍的房屋承租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暂(居)住登记手续。
4、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
(1)利用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2)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房屋结构的;(3)擅自转租、转借承租房屋的;(4)违反约定逾期一个月不交租金的;(5)其他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因上述行为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5、租赁合同应具备下列条件:
(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2)房屋坐落地点、面积、结构、设施;
(3)租赁房屋用途;
(4)租赁期限;
(5)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
(6)房屋维修的约定;
(7)违约责任;
(8)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合同的;
(2)当事人协商一致,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的;
(3)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可变更或解除的。
因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造成一方当事人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均有过错的,按过错大小分担责任。
7、其他租赁规定
(1)承租人需要对承租房屋进行正常维修以外的装潢、装修,影响房屋结构的,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并不得影响城市建设、妨碍公共利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报经批准。
(2)租赁期间,承租人征得出租人同意,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承租人需要承租房屋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租的,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由转租人与受转租人另行签订租赁合同,并重新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转租人与受转租人违反租赁合同的,对出租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4)租赁期间,因房屋及其设施出现破损而影响正常使用的,承租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破损扩大,并立即书面通知出租人。出租人接通知后不及时维修房屋的,承租人可报请主管机关即时进行核查,经同意后可自行维修,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出租人支付。
租赁期届满,未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回房屋。
(5)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交付租金,并有权拒绝交付超过约定数额的租金。承租人因自己的原因不能行使承租房屋的使用权的,不免除其交付租金的义务。
(6)租赁期满,承租人应按期将房屋退还出租人。出租人继续出租房屋的,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7)租赁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租赁房屋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汽车租赁公司规章制度 篇10
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大事,为了加强机动车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消除各种隐患,防止行车事故的发生,
提高运输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本公司的运输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本公司属下各运输安全管理部门及所有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是(姓名)职务,主要工作职责是:
1、宣传和贯彻政府颁布的安全法规、条例、规定,组织各项活动、技术培训。
2、根据上级要求和企业实际制订的安全工作计划和有关管理措施,修订本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考核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
3、组织召开安全会议,总结、分析各阶段的安全生产情况,并针对存在问题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二负责人(姓名)职务,主要工作职责是:
1、布置和检查公司各部门工作人员的安全学习。
2、负责驾驶员的安全考核、培训及安全奖罚,参与公司重大生产、交通事故的调处及善后工作。
3、负责机动车和驾驶员的.建档管理以及有关牌证的换发、年检审业务的组织、管理事项,并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统计和各阶段工作总结。
4、培训驾驶员掌握汽车基本原理,及对交通事故有一定的分析水平和现场处理能力。
汽车租赁公司规章制度 篇11
为加强本办机动车辆的管理,本着“方便管理、节约开支、提高效率、优质服务”的原则,经主任办公会讨论,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车辆管理
1、机动车辆的调度、维修、保养、加油等统一由分管车辆调度的
2、车辆有关证照和有关手续,由驾驶人妥善保管。涉及车辆的养路费、年审、保险等事务由司机掌握办理时间,报人秘科或分管车辆调度
3、车辆严格实行下班入库制。下班后所有车辆停放在侧停车场,因事不能停入指定车位的车辆应存放在相应有关规定的停放处。如:出差在外的车辆,要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场所,并锁好方向盘和门窗,搞好安全防范。严禁车辆在洗车处及私人住宅区过夜,否则产生不良后果由驾驶员负责。
4、车辆实行专车专人驾驶,严禁将车辆私自交他人驾驶。外单位向我办借车的,须经主任批准。
5、对所有车辆分别进行加油登记,由人秘科负责登记,每月由人秘科将各台车辆的耗油和公里数情况进行审核公布。
6、逢节假日,一般情况下轮流安排一辆值班车。其他车辆一律归库停放。特殊情况用车必须经值班
第二条、车辆调度和使用
1、车辆调度实行先
2、办公用车实行派车制度。由用车人向分管车辆调度的分管
3、办公室各工作人员遇如以下情况需用车的,须至少提前一日向人秘科提出申请,报经分管
第三条、车辆驾驶与行车安全
1、驾驶员未出车时,应严格按照作息时间在办公室待命,不得随意串岗、外出。
2、为确保行车安全,驾驶员必须认真钻研业务,定期参加交警队组织安排的安全学习和检查,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服从交警指挥,严禁酒后开车。
3、驾驶员对车辆要勤检查,勤保养,勤擦洗,使车辆始终保持最佳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原则上安排下午下班前一小时内洗车,无特殊情况不得提前洗车,以免影响正常用车。
4、车辆在公务途中遇有突发事件或交通事故,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并立即向交警、保险部门报案,同时还应向办公室报告。
第四条、车辆维护与修理
1、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发现问题,反应敏捷,处理及时。
2、驾驶员要加强对车辆的日常维护与保养,搞好清洁卫生,出车前必须检查灯光、水箱、电瓶、制动、各项操纵等有关安全部件,及时添加机油、电瓶液等,保证车况运行良好。
3、车辆需维修的,驾驶员必须先认真检查发生的故障,初步判断故障发生部位,并如实向人秘科报告,由人秘科向分管
4、车辆必须到指定修理厂进行维修。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修车、购置零配件或在非指定的厂家修车,其费用不得报销。
5、修车时间由人秘科向分管车辆调度的
6、司机应建立车辆维修保养台账,按里程或时间及时提出保养和修理建议。
汽车租赁公司规章制度 篇12
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做为集团公司大型施工设备,其租赁执行下列规定。
一、公司起重机械实行对内对外租赁,并实行内外不同的计费办法,鼓励公司内部调剂使用。
二、起重机械原则上需保证本公司项目部租用,如已满足内部使用后方可对外租赁,租赁双方需签定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
三、起重机械租赁由公司生产副总统一安排,以便根据生产情况统筹安排。
四、起重机械租赁需遵守的规则
1、租赁方法
分公司、项目部承接新项目时,需提前15天向公司生产副总提出申请,以便生产副总能够根据项目规模调派其相应规格型号、能够满足使用要求的起重机械。
2、分公司、项目部承接项目后,需用起重机械的,公司内只要有未租出的起重机械,且满足承接项目使用的不准对外出租。
3、租赁时间的计算
自项目开工、起重机械安装试运行内部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时间,截止时间以分公司、项目部提交报停申请经生产副总核实后签字之日止。
4、租赁台班费用的计算租赁台班费用以公司规定的价格以台日计算。对外租赁执行市场价,对内低于市场价。
5、项目部还应负担租赁所包括的其它费用
(1)起重机械安拆、使用等其它不可预见费用(或双方协商解决)。
(2)起重机械接转发生的运往新栋号的运输费。
(3)新栋号起重机械的安装拆费。
(4)没有接转栋号拆除后运往仓库的运费。或新栋号使用起重机械自仓库运往新栋号的运费。
(5)对外租赁的起重机械安拆、运输费用原则上按照市场价一次包死。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6、维修配件及费用的承担
(1)起重机械公司每年应对其进行正常的维修和保养,分公司、项目部在新项目使用前需对其运转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转入正常使用,租赁费用开始计算。
(2)起重机械在开始使用后,如发生故障,大型机件的更换和维修费用由公司承担(指正常磨损、非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坏和维修费用。
(3)如项目部使用期间操作人员违章作业和人为所造成的损坏和维修费由项目部承担,公司不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注:公司所承担的费用相关专业人员经过调查,确实属正常磨损和非人为造成方可更换。
(4)钢丝绳属正常消耗附件,更换钢丝绳所发生的费用由项目部自行承担。
五、起重机械租赁其它规则
1、项目部租赁起重机械期间需进行正常的维修及保养,严格执行国家《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2001标准的有关规定。
2、使(租)用起重机械严格按国家、省及地方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操作,禁止违章作业,如违反有关规程造成机械事故,所发生的费用和相关责任,一切经济损失均由项目部自行承担。
3、项目部使租用起重机械所发生的费用支付,由转入公司项目工程款中扣回。外部租赁采取交押金和预付费的办法,租用期满后一次结清租赁费送交公司财务部。
汽车租赁公司规章制度 篇13
商务局机关办公用车由办公室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为了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节约开支,规范车辆管理,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局领导和局机关各科室工作人员用车需提前与办公室预约,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和用车范围给与合理安排调度。不允许个人直接调动驾驶员出车。
二、驾驶员要认真保养车辆,对车辆要做到勤检查、勤维护、勤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出长途车之前,须认真检查车辆,严禁车辆带故障行驶,严禁疲劳驾车。
三、驾驶员开车时注意力要高度集中,按规定车速行驶,遵守交通规则,要文明礼让,安全行车,防止发生交通事故。
四、建立健全车辆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台帐,确保行车安全。车辆要严格按规定停放,严禁驾驶员擅自将车开回家或停放在不安全的地方过夜,严防车辆被盗。
五、车辆有损坏、有故障或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报告及时处理解决,不得隐瞒不报。严禁公车私用、严禁领导干部开车、严禁将车交给非驾驶人员驾驶、严禁酒后驾车。
六、驾驶员在工作时间不得擅离职守,上班时间无出车任务时,在值班室休息待命。因事需离开,需向办公室报告去向,以方便联系。
七、对不执行本规定,私自出车造成车辆损坏的,责任人要按规定予以赔偿。
八、驾驶员严守保密制度,不传是非。
九、局机关基本办公用车范围:
1、各科室人员深入多家企业调查、协调工作,而且路途较远的;
2、财务人员去银行提取大额现金;
3、去市区两级政府接访或处理突发事件;
4、参加市区两级党委、政府会议(驾驶员将参会人员送到会场后,立即返回局机关待命);
5、局领导冬季通勤用车按政府有关规定,由办公室统筹安排。
汽车租赁公司规章制度 篇14
安全责任制:
安全是关系到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大事,为了加强机动车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消除各种隐患,防止行车事故的发生,提高运输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本公司(办事处)的用车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本公司(办事处)属下各安全管理部门及所有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营运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工作,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总责。
3、驾驶人员必须符合道路营运经营条件,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活动,设立安全专项经费,保证安全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机构及工作职责:
安全第一负责人(道路营运经营者)主要工作职责:
1、宣传和贯彻政府颁布的安全法规、条例、规定,并组织各项活动、技术培训。
2、根据上级要求和实际制订的安全工作计划和有关管理措施,修订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考核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
3、组织召开安全会议,总结、分析各阶段的安全情况,并针对存在问题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安全第二负责人(项目经理)主要工作职责:
1、布置和检查公司(办事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安全学习。
2、负责督促驾驶员的安全考核、培训及安全奖罚,参与公司重大项目、交通事故的调处及善后工作。
3、参与督促机动车和驾驶员的建档管理以及有关牌证的换发、年检审业务的组织、管理事项,并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统计和各阶段工作总结。
驾驶员的岗位职责(督促):
1、遵守交通法规和操作程序,抵制违章行为,维护交通秩序,确保安全行车。
2、积极参加各项学习活动,提高安全行车意识和技术水平。
3、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服从指挥,按时、按质完成运输任务。
4、遵守车辆管理和保修制度,自觉做好车辆“三清例保“工作,保持车辆、轮胎、附属装备、随车工具的整洁及车辆、证件齐全和完好。
5、熟悉车辆性能、熟练驾驶技术,学习先进经验,掌握行车规律。
6、服从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人)的指挥和检查,接受上级布置的有关任务和培训。
安全操作规程:
1、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2、督促驾驶人员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5、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租赁擅自改装的营运车辆。
6、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
7、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8、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9、不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1、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2、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3、装货时严查超载和擅自装载危险品。
4、不定期督促道路营运者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
5、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质量操作规程
6、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奖惩制度,依制度进行奖惩。
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制度
为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发生,须做到:
1、督促道路营运者对交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整改事项,按时逐项予以整改、落实。
2、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实,及时消除。
3、敦促驾驶员要定期做健康体检及心理的职业适应性检查。
4、每趟次出车前,敦促驾驶员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不消除隐患不得出车。
5、装载设备时,须检查超载及危险品等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出车。
1)当到达目的地时,观察和选择最佳的停车位置。
2)当车辆停稳熄火后方可下车。
3)下车时注意车周围的行人安全。
4)与收货人(收货单位)核对货物后返回。
6、要不定时督促检查驾驶员及车辆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7、对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责任者给予从严追究。
8、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档案,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组织研究和探讨新技术应用。
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为把交通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须做到:
1、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进行自救,并报警。电话: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应简明讲清事故地点、伤亡、损失等情况,以及事故对周围环境的危害程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保护设备财产并通报营运经营者与保险公司。
2、当事人应立即切断车辆电源开关,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线,应果断处置,不要惊慌出错,避免造成更大的灾害。
3、对伤者的外伤应立即进行包扎止血处理,发生骨折者应就地取材进行骨折定位,并移至安全地带。积极协助120救护人员救死扶伤,避免事故扩大化,把伤害减至最低程度。
4、保护好自身的安全,积极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门进行救护并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5、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运输事故,应在6小时内报告当地交通主管部门。
车辆租赁安全管理制度:
一、租赁车辆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并应遵守本公司(办事处)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租赁车辆须与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条件为:
1、车辆必须具备牌照以及相关的所有证件,驾驶员必须持有合法的驾驶执照。
2、驾驶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驾驶员须取得道路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
4、经公司(办事处)组织对驾驶员进行面试、理论和机械常识考核、道路驾驶技术测试合格。
三、驾驶员的管理、宣传、教育
1、本公司(办事处)租赁车辆的驾驶员应当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为我司人员提供安全、及时、便捷、舒适的交通服务。
2、敦促驾驶员应每月对自己所开车辆进行检修,确保车辆性能以及保持车辆的清洁(包括车内、车外和引擎的清洁)。
3、敦促驾驶员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行车里程超过四小时的,须配两名驾驶员,驾驶员连续驾驶不得超过四小时。
汽车租赁公司规章制度 篇15
一、工作程序
维护保养人员对收回的车辆经检查、维修、维护、保养后符合待租条件,由维护保养人员签发,租赁部签收《车辆待租合格通知单》——向客户介绍车辆情况、租车条件、所需手续和其它要求——查验客户(或担保人)租车手续——客户试驾——现场查看客户(或担保人)房屋或其它财产——签订租车合同——收取客户预付租金和违章保证金——验车、填写《汽车检验单》——向客户交待车辆行车操作注意事项——放车
二、工作内容
1、租赁部收回车辆后,通知保险部维护保养人员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和维修、维护、保养及清洁。符合待租条件后,由维护保养人员签发《车辆待租合格通知单》,租赁部签收后方可对外出租。下班期间收车后又继续出租的车辆,由收车人负责检查车况,履行和承担维护保养人员工作和责任。
2、介绍情况
租车前,租赁部应主动详细向客户介绍车辆情况、租车条件、租车价格、公里和时间限制、所需手续、租车合同条款主要内容和其它租车须知,以及我方提供的相关服务。让客户明明白白消费、放放心心租车。
3、租车手续
个人租车,需提供客户本人有效身份证、驾驶证、房屋或土地权属证书原件。单位租车,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委托书和驾驶员驾驶证原件。公司留存所有手续复印件一份。
4、客户试车
租赁部应主动邀请客人试驾,利用此机会可以观察客户驾驶技术的熟练程度。以此确定是否租车。如果客户驾驶技术轻差,安全无法得到保障,应要求客人提供驾驶技术熟悉的驾驶员陪驾,方可租车。
5、现场查看
租赁部应跟随客户现场查看客户房屋或其它财产,观察和了解客户相关信息,仔细核对房屋或其它财产所有权属证书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包括所有权人姓名、财产地址、楼层、单元、门号等。有产权争议或被抵押的财产不得租车。
6、签订合同
签订合同前,应主动提醒客户认真阅读《租车合同》条款,耐心做好合同条款解释工作。填写合同时,应如实填写车辆型号、车辆号牌、租车价格、起租时间、租前累计公里数、预收款和保证金金额以及预租天数等内容。要求客户和担保人本人亲自签名,并如实填写家庭常住地址、工作单位、电话号码等相关信息。合同一式三份,公司办公室、租赁部和客户各执一份。
7、收取租金预付款和违章保证金
客户租车前,必须交纳租金预付款和违章保证金。租金预付款金额,按照客户租车天数和租车单价,确定预收金额。违章保证金每次每车预收500元以上。预收款由公司出纳直接向客户足额收取,出据收款凭证。特殊情况租赁部在外交接车收取的客户预付款和保证金,应在当天交付公司财务,公司财务出据收款凭证。
8、交车验车
租赁部凭《车辆待租合格通知单》在公司办公室领取车钥匙,填写《放车、收车登记表》。租赁部交车验车时,应与客户一道,当面检查车辆外观是否有损伤;转向系统、刹车系统、润滑系统、冷却液、轮胎、车外灯光、各种指示灯、仪表显示、空调、音响、导航仪、倒车雷达、车窗门锁和遥控、雨刮器、引擎盖、油箱盖、后背箱等是否正常。验车后,应逐项填写《汽车检验单》一式三份,客户和租赁部各执一份,交公司财务部门一份结算使用。
9、向客户交待车辆行车操作注意事项
根据所租车辆性能和特点,租赁部应主动向客户讲解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指导客户正确使用操作车辆。避免造成人为车辆损坏。同时要求客户:随时保持通讯畅通。租车期间,超过两日以上无法联系,我方将引起高度重视,查看监控,了解情况,作出应对。
三、租车期间工作内容
一、工作程序
监控车辆——回访客户——处理车辆故障或事故或租车异常情况——了解租期届满客户还车时间——催收超期和续租客户租金
二、工作内容
(一)、租赁部应严密监控和掌握所租车辆租用和运行状况,与客户随时保持通讯联络,主动询问客户用车情况,帮助客户解决租车期间遇到的疑难问题和困难,保证客户安全、顺利用车。
(二)租车期间,一旦发现所租车辆运行异常,即车辆停驶三天以上,或两天以上无法与客户取得联系,租赁部应引起高度重视,通过监控跟踪,现场查看,调查了解等方式,弄清真-象实情。若异常属实,应立即报告公司领导,根据公司指示和布暑,会同公司保险部一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应对。
(三)、所租车辆发生机械故障或交通事故处理
1、在离市区20公里以内,租赁部应立即赶赴现场处理,需修理人员现场修理的,马上通知修理人员到场修理;需运回指定厂家修理的,通知修车厂拖车。
2、在离市区20公里以外50公里以内的,通过电话联系,向客户仔细了解情况,正确判断故障原因和故障起因。为了节约路途费用,修车费在800元以内的,可委托客户就地修车,要求客户现场监督修车,更换配件和修车费用需我方确认。要求客户尽可能开据付款凭证随旧配件一并带回。便于还车费用结算时,判断故障起因,明确责任。修车费用超过800以上,租赁部和保险部应赶到现场,了解情况,确需运回德阳指定厂家修理的,通知厂家拖车。属客户全部或部分人为原因造成的.车辆故障,应现场明确责任,现场收取修车费预收款,结算时,多退少补。
3、所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车辆损失,租赁部应首先弄清情况,轻微交通事故,在外地,原则上由客户自行处理,在市区内,应客户要求,我方应当现场协助处理。发生较大交通事故,租赁部和保险部人员应立场到场施救,协助客户处理相关事宜。事故车辆应尽量运回公司指定厂家修复。因客户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依照租车合同相关规定,及时解决和落实客户损失赔偿事宜,由租赁部、保险部与客人共同协商一致后,报公司领导同意,确定损失赔偿方案,能当场确定损失赔偿金额的,应尽量与客户当场了结。并签订损失赔偿协议。尽可能现场结清全部费用,或收取客户部分损失赔偿金。剩余欠款,限期付清。现场不能确定损失赔偿金额时,应向客户收取不低于预计金额的60%损失赔偿金预付款。待相关情况明朗后再向客户索赔全部损失费用。
(四),客户租车期限届满,租赁部应提前主动与客户联系,了解和掌握客户还车时间,以便安排后期租车。对逾期或续租客户,应准确计算出客户预付金余额,若不足以弥补超期或续租天数租金,应在客户还车前,及时催收欠缴租金。欠费超过500元,限期不补交或续交的,应强行收车。以免给公司造成更大经济损失。
四、收车后工作内容
一、工作程序
收回行驶证、车钥匙——检查验收车辆——填写《收车验收单》和《租车合同》对应项目内容——处理车损赔偿等事宜——向公司办公室递交《租车合同》、向财务部门递交《收车验收单》——办公室、财务部共同核实后办理租车费用结算
二、工作内容
(一)、验车、收车
1、客户还车时,租赁部收回车钥匙、行驶证和车内临时配置物品,查看和记录客户租车行驶里程数和还车时间。对照交车时填写的《汽车检验单》验车记录,逐项核对,仔细全面检查车况和随车工具,如实填写《租车合同》和《汽车检验单》对应项目内容,及时通知公司财务办理费用结算手续。
2、租赁部收车后,及时将车开回公司,车钥匙交公司办公室保管,填写《放车、收车登记表》,终止租车时间。同时,将收车验收时和客户反映的车况问题告知公司维护保养人员,经维护保养人员检查和维修、维护、保养和清洁,符合待租条件后,维护保养人员签发,租赁部签收《车辆待租合格通知单》。维护保养人员负责将车辆集中统一停放于公司门前待租,放置租车标志牌。
(二)、赔偿
收车时,车辆损伤或车内物品丢失,租赁部应通知保险部现场处理:
1、丢失的物品:照价赔偿。
2、车辆损失赔偿:
①客户全额自负:由租赁部和保险部根据损伤情况,合理确定车辆修复费用金额,填写《客户车损赔和其它费用结算单偿单》客户、保险部、租赁部分别签字认可。交财务部作为结算依据。当场结清。
②保险公司赔付:车辆损伤属保险公司赔付范围,由保险公司赔偿修车费用,客户提供相关理赔资料。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由客户自负。同时,客户承担所租车辆保险费总额的10%补偿金,作为所租车辆下一年度购买保险时保险费增加金额。确定客户损失赔偿和保险费补偿金后,填写《客户车损和其它费用赔偿结算单》客户、保险部、租赁部分别签字认可,交公司财务部作为结算依据。当场结清。
③因客户原因造成的车辆损坏其修车期间车辆停驶损失费由客户赔偿,保险部根据所需修车时间确定赔偿天数和赔偿金额。随租金和赔偿款一并结算。
(三)、结算
租赁部收车验收后,当场计算出客户租车天数(含车辆损坏修复停驶时间)和应付租金金额(含超时超公里加收金额)及其它应收费用。将数据填写在《租车合同》和《汽车检验单》对应项目内容中,经客户签名确认后《租车合同》交公司办公室存档一份,《汽车检验单》交公司财务作为结算依据。公司办公室对《租车合同》和《汽车检验单》与《放车、收车登记表》进行核对,签署核实结论,财务部根据办公室核实结果,当场与客户办理租车费用结算,除预留客户交纳的租车违章保证金外,结清全部租金和其它应付费用,并出据收款凭证。未经公司领导批准,严禁客户欠款。否则,由租赁部和财务部负责催收。造成欠款无法收回,由租赁部和财务部有关人员负责赔偿。
五、违章信息查询和处理
一、工作程序
车管所或电脑查询——打印违章信息——填写客户违章登记表——通知客户限期处理——代行客户处理——向公司财务递交代行客户处理凭证——保证金保证期到期通知客户退款或结算
二、工作内容
(一)、租赁部负责客户租车违章信息查询,一旦发现客户租车违章(将违章信息打印成纸质,以便客户查阅),填写《客户违章登记表》并及时通知客户限期处理,超过5日客户未自行处理,租赁部根据客户违章罚款和相关费用金额,按照公司《借款和报销制度》在公司财务借款,代行客户处理违章事宜。凭违章处理罚款凭证,按公司《借款和报销制度》在公司财务部报销。客户还车前出现的违章,代行处理的违章罚款和相关费用,在租车结算时了结。还车后发现的违章,代行处理的违章罚款和相关费用,在客户保证金中扣出。
(二)、客户违章保证金保证期满一个月,租赁部应在期满当日通知客户前来公司财务办理保证金退付事宜。在退还客户保证金时,公司财务部扣出公司代客户处理违章时支付的罚款和相关费用,多退少补。一次性结清。
六、责任处罚
本制度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给予以下处罚:
(一) 违反租车前工作内容和要求
1、租车前未主动向客户介绍相关情况,还车时与客户发生纠纷,罚款50元;造成经济损失的罚款 100元;
2、因租车手续不全或手续无效,罚款 100元;造成经济损失罚款200元;
3、未指定客户正确使用操作车辆,客户操作不当,造成车辆损坏,罚款100元;
4、签订合同不规范,漏填、误填、未填,罚款50元;造成经济损失罚款200元;
5、未收或少收预付款和保证金,罚款100元;造成经济损失罚款200元;
6、无《车辆待租合格通知单》发放车钥匙租车,分别处办公室和租赁部责任人罚款各100元;造成车辆租用期间出现车辆故障,影响客户使用,受到客户投诉,罚款各200元;造成经济损失,罚款各300元
7、维护保养人员未履行车辆检查、维修、维护、保养责任,影响租车,罚款200元
8、交车时,未认真检查交接车辆,《汽车检验单》内容漏填、误填,客户还车时,发生纠纷,罚款50元;造成经济损失,罚款100 元;
9、交车时未发现车辆安全隐患和故障,造成客户租车期间发生车辆故障或交通事故,分别处维护保养人员和交车检查人员罚款各100元;造成经济损失,罚款各200元;
10、维护保养人员未通知美车部清洁车辆,影响租车,罚款50元;
11、美车部接维护保养人员通知后,未及时清洁车辆,影响租车,罚款50元;
(二)违反租车期间工作内容和要求
1、未主动与客户保持联系,帮助客户排忧解难,受到客户投诉,罚款50元;
2、未及时发现租车情况异常,廷误收车时间或造成经济损失,罚款200元;
3、所租车辆发生机械故障或车辆损坏,未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影响客户用车,受到客户投诉,罚款100元;客户私自在外修车,造成修车费用增加或出现修车质量问题,罚款200元;
4、处理客户车辆损失赔偿不及时或处理不当,造成客户拖延、拒赔,造成经济损失,罚款100元;
5、催收客户欠款不及时,造成欠款无法收回,罚款200元
6、与客户串通或私自挪用、截留或多收少交赔偿金,一经发现,除退出所有款项外,另罚款200元;达到犯罪金额,公司将追究法律责任。
7、客户超出预租时间未及时催收客户续租租金,导致客户欠费,由租赁部负责催收;造成经济损失,罚款200元;
(三)违反收车后工作内容和要求
1、未收行驶证,影响租车,罚款50元;
2、车内工具、配置物品丢失或车辆损坏,未收取客户赔偿款,罚款200元;
3、、未按公司指定位置停车或未放置租车标志牌或未主动将车钥匙交办公室保管,罚款100元;
4、未通知公司相关部门人员洗车或检查维修、维护、保养等,罚款100元;
5、贪污、挪用租车租金,一经发现,除退出所有款项外,另处罚款500元。达到犯罪金额,公司将追究法律责任。
5、未收取或私自截留、挪用、贪污客户超时或超公里数租金或保险理赔补偿金,一经发现,除退出截留、挪用款项外 ,另罚款200元;
6、未及时查询客户违章信息并通知客户处理、或受客户委托或公司安排,造成违章处理困难或影响公司车辆年审或过户,罚款100元;造成经济损失,罚款200元 ;
7、未办理租车手续或未经公司领导批准,私自用车,未主动缴纳租车费,一经发现,除补交租车费外,罚款200元;
8、客户保证金保证期到期,未主动提前通知客户办理退款事宜,受到客户投诉,罚款100元;
9、以上处理和罚款,由公司办公室监督执行,财务部门凭办公室开据的罚款通知单,责任人当月工资中扣出,不足部分,由责任人现金支付,当月罚款,当月了清。
汽车租赁公司规章制度 篇16
一、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认真查验承租人的驾驶资格,保证其准驾资格与租赁车辆相符。
2、交接车辆前检查刹车、方向盘、喇叭、照明、信号灯等主要装置是否齐全完好,消除隐患。
3、提醒承租人按规定驾驶车辆,严禁酒后行车、超速行驶,确保行车安全。
4、及时做好车辆清洁、保养工作。对长期租赁的车辆,按照时间间隔提醒承租人进行保养,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5、认真做好例检,发现问题,及时报修。修理时,必须挂好排档,拉紧手制动,垫好三角木,以确保安全。在修理中凡接触易燃物品,必须随时注意防火。
6、承担接送车辆服务的驾驶人员,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保证行车安全。
7、公司范围内严禁吸烟,车辆停放整齐,留有充分的安全通道,闲杂人员禁止入内。
8、办公区域电线线路、用电设备要定期检查,避免电源线超负荷使用引起火灾;洗车房要重点检查,防止发生漏电事故;下班后关闭电源。
9、财务部门要做好日清月结工作,严禁大额现金在公司存放;重点库房和房间的门窗要定期检查;监控设备要保证完好。
10、厨房要做好卫生管理工作,确保采购渠道正规、食物安全,餐具灶具要保持整洁卫生,把好“病从口入”关;合理安全使用电器设备,定期检查煤气罐开关、连接管,保证使用安全。
二、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
公司经理是公司安全运营的第一责任者,对本企业的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工作职责是:
1、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培训,自觉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制定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及工作目标。
3、主持制定符合本企业生产实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事故救援应急预案。
4、组织、协调企业内部各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各部门、各车队全面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开展各项安全活动。
5、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有组织地对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6、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要及时赶赴现场,协助或指导事故善后工作;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与处理,严格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办事。对事故责任者要严肃处理。
部门领导安全管理职责:
1、督促各项行车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不断创新安全管理思路,应用科技手段,规范安全管理全过程;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各级安全管理的职责和权限,落实行车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对目标责任制进行定期检查、考核、考评。
3、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督促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及违章行为。
4、加强车辆管理,贯彻车辆机务技术管理制度,督促各车队做好车辆维护、检测和门检例检工作,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5、建立、完善公司行车安全基础台帐档案管理,收集汇总各类报表、资料并及时上报。
6、负责公司的车辆保险、承运人责任险和安全统筹工作。督促出险车辆的事故结案率和理赔、索赔工作。
各分公司及门店经理安全管理职责:
1、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制度,结合本店的实际,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行车安全。
2、负责各类行车事故的处理,做好事故档案工作,按事故性质大小及时上报,严格执行事故的“四不放过”原则。
3、经常组织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的检查,督促车辆按期维护、定期检测和车况门检。
4、认真做好各项行车安全管理基础档案工作,建立各类台帐和驾驶员档案,按时上报各类报表。
5、及时向公司汇报、反馈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
1.制定明确的各岗位安全工作职责,且在醒目位置给予公布。
2.监督检查公司与各职能部门签订安全运营管理责任状,与驾驶员签订道路行车安全生产责任书。
(二)监督检查从业驾驶人员的资质
1.监督检查驾驶人员的聘用审核和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检查驾驶员管理基础档案实行“一人一档”情况,检查对违章和事故驾驶员处理情况。
2.监督检查驾驶员的记分管理情况,要对情节严重、素质差,安全意识不强经常出事故的驾驶人员进行解聘,优化驾驶人员队伍,提高驾驶员整体素质。
3监督检查对于超速、超载、疲劳、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驾驶人员予以解聘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应急机构和应急队伍建设情况;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预警、预报应急机制情况。
(四)监督检查企业安定稳定情况和防火、防爆、防毒、防尘、防盗等治安安全情况。
四、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所有岗位工作人员必须要求作风正派,组织纪律性强,身体健康的从业人员。
2、上岗前必须经过公司业务流程、操作规范、安全管理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并经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驾驶员应服从调度,按照规定路线行驶,连续行车不准超过4小时,杜绝各种违章行为。
4、驾驶员发生不安全情况,应及时报告本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不准隐瞒事故真相,并积极配合事故的处理。
5、驾驶员要认真做好车辆日常维护工作,保持车容整洁、文明驾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6、维修整备人员要熟练安全使用各种设备,并按照各项工作的操作规范工作,保证本岗工作的安全顺利实施。
7、业务人员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必须严格审核承租人的驾驶资格和信用状况,避免出现骗租现象。
8、业务人员要利用GPS系统对在租车辆进行动态监控,重点监控车辆使用的异常现象,防止承租人抵押车辆。
五、安全例会制度
为全面推动安全管理工作,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公司成立安全领导小组(由法人代表主持),实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一、每月召开一次的安全例会,相关人员必须签名参加。
二、安全例会主要内容:
1、传达上级有关文件或指示,通报本月安全生产情况。
2、及时分析、总结上一阶段运输的安全、不安全的情况,研究布置下阶段保证安全运输的生产计划。
3、分析研究近期发生事故的特点和规律,制定落实防范措施。
4、研究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制定落实整改措施,修改、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5、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六、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
1、驾驶员要认真学习道路交通法规,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增强安全意识,按时参加各类安全教育和培训,严格执行行车规则。
2、运营组要坚持每月二次的`安全教育活动,及时传达上级和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指示精神,认真总结安全行车的经验和分析典型事故的教训,不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3、公司要定期利用一些典型的事故案例进行分析教育,认真吸取他人的教训,警示驾驶员要文明行车,严守规则,确保安全。
4、驾驶员对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活动,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请假、缺席,负责人要严格考勤。
5、对各类培训教育要做好记录,以便备查。
七、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车辆要按照里程要求,定期做好保养工作,对长期租赁的车辆,要定期提醒承租人进行保养,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2、业务结束收车时,要认真检查车辆,重点检查车辆的损伤及随车附属设备的完好齐全,同时根据封点标记,检查车辆重点部件,防止客户私自维修和更换部件的现象。
3、维修人员对收回的车辆,要认真检查车辆技术状况,存在故障隐患要立即维修。
4、坚持“三检”,即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检视汽车的灯光、转向、制动、传动、冷却、润滑及各部机件连接的有效情况。
5、保持“四清”,即保持机油、空气、燃油滤清器和蓄电池的清洁。
6、防止“四漏”,即防止漏水、漏油、漏气、漏电。
7、维修和洗车设备要定期维护保养,防止漏电、机械伤人等事故的出现。
八、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1、公司成立事故应急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并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且电话号码在业务操作中对客户明确告知。
2、充分利用省内各分公司的资源,形成救援网络,保证救援工作的及时高效。
3、承租人出现事故并电话通知公司后,负责人应通过询问准确了解事故的现实状况,通过电话指导当事人应立即进行自救,并报警。电话: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应简明讲清事故地点、伤亡、损失等情况,以及事故对周围环境的危害程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保护货物财产并通报运输经营者与保险公司。
4、当事人应立即切断车辆电源开关,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线,应果断处置,不要惊慌出错,避免造成更大的灾害。
5、对伤者的外伤应立即进行包扎止血处理,发生骨折者应就地取材进行骨折定位,并移至安全地带,对死亡人员也应移至安全地带妥善安置。积极协助120救护人员救死扶伤,避免事故扩大化,把伤害减至最低程度。
6、保护好自身的安全,交通警察和应急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后,要服从组织指挥,主动如实地反映情况,积极配合现场勘察和事故分析等工作。
7、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司应安排人员第一时间赶往事故发生地点,协助承租人和交管部门处理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特大事故,应在6小时内报告当地交通主管部门。
汽车租赁公司规章制度 篇17
安全责任制:
安全是关系到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大事,为了加强机动车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消除各种隐患,防止行车事故的发生,提高运输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本公司(办事处)的用车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本公司(办事处)属下各安全管理部门及所有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营运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工作,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总责。
3、驾驶人员必须符合道路营运经营条件,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活动,设立安全专项经费,保证安全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机构及工作职责:
安全第一负责人(道路营运经营者)主要工作职责:
1、宣传和贯彻政府颁布的安全法规、条例、规定,并组织各项活动、技术培训。
2、根据上级要求和实际制订的安全工作计划和有关管理措施,修订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考核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
3、组织召开安全会议,总结、分析各阶段的安全情况,并针对存在问题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安全第二负责人(项目经理)主要工作职责:
1、布置和检查公司(办事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安全学习。
2、负责督促驾驶员的安全考核、培训及安全奖罚,参与公司重大项目、交通事故的调处及善后工作。
3、参与督促机动车和驾驶员的建档管理以及有关牌证的换发、年检审业务的组织、管理事项,并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统计和各阶段工作总结。
驾驶员的岗位职责(督促):
1、遵守交通法规和操作程序,抵制违章行为,维护交通秩序,确保安全行车。
2、积极参加各项学习活动,提高安全行车意识和技术水平。
3、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服从指挥,按时、按质完成运输任务。
4、遵守车辆管理和保修制度,自觉做好车辆“三清例保“工作,保持车辆、轮胎、附属装备、随车工具的整洁及车辆、证件齐全和完好。
5、熟悉车辆性能、熟练驾驶技术,学习先进经验,掌握行车规律。
6、服从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人)的指挥和检查,接受上级布置的有关任务和培训。
安全操作规程:
1、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2、督促驾驶人员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5、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租赁擅自改装的营运车辆。
6、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
7、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8、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9、不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1、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2、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3、装货时严查超载和擅自装载危险品。
4、不定期督促道路营运者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
5、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质量操作规程
6、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奖惩制度,依制度进行奖惩。
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制度
为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发生,须做到:
1、督促道路营运者对交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整改事项,按时逐项予以整改、落实。
2、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实,及时消除。
3、敦促驾驶员要定期做健康体检及心理的职业适应性检查。
4、每趟次出车前,敦促驾驶员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不消除隐患不得出车。
5、装载设备时,须检查超载及危险品等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出车。
1)当到达目的地时,观察和选择最佳的停车位置。
2)当车辆停稳熄火后方可下车。
3)下车时注意车周围的.行人安全。
4)与收货人(收货单位)核对货物后返回。
6、要不定时督促检查驾驶员及车辆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7、对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责任者给予从严追究。
8、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档案,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组织研究和探讨新技术应用。
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为把交通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须做到:
1、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进行自救,并报警。电话: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应简明讲清事故地点、伤亡、损失等情况,以及事故对周围环境的危害程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保护设备财产并通报营运经营者与保险公司。
2、当事人应立即切断车辆电源开关,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线,应果断处置,不要惊慌出错,避免造成更大的灾害。
3、对伤者的外伤应立即进行包扎止血处理,发生骨折者应就地取材进行骨折定位,并移至安全地带。积极协助120救护人员救死扶伤,避免事故扩大化,把伤害减至最低程度。
4、保护好自身的安全,积极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门进行救护并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5、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运输事故,应在6小时内报告当地交通主管部门。
车辆租赁安全管理制度:
一、租赁车辆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并应遵守本公司(办事处)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租赁车辆须与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条件为:
1、车辆必须具备牌照以及相关的所有证件,驾驶员必须持有合法的驾驶执照。
2、驾驶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驾驶员须取得道路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
4、经公司(办事处)组织对驾驶员进行面试、理论和机械常识考核、道路驾驶技术测试合格。
三、驾驶员的管理、宣传、教育
1、本公司(办事处)租赁车辆的驾驶员应当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为我司人员提供安全、及时、便捷、舒适的交通服务。
2、敦促驾驶员应每月对自己所开车辆进行检修,确保车辆性能以及保持车辆的清洁(包括车内、车外和引擎的清洁)。
3、敦促驾驶员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行车里程超过四小时的,须配两名驾驶员,驾驶员连续驾驶不得超过四小时。
汽车租赁公司规章制度 篇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出租汽车是城市交通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需要。
第四条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鼓励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八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2),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车辆数量及要求、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期限等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市场实际供需状况、出租汽车运营效率等因素,科学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合理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运营方案、服务质量状况或者服务质量承诺、车辆设备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择优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向中标人发放车辆经营权证明,并与中标人签订经营协议。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数量、使用方式、期限等;
(二)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标准;
(三)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变更、终止和延续等;
(四)履约担保;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协议有效期限内,确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五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投入运营的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技术标准的计价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第十六条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不得超过规定的期限,具体期限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投入车辆的车型和报废周期等因素确定。
第十七条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授予车辆经营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优先收回。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办理车辆经营权变更许可手续时,应当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审查新的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条件,提示车辆经营权期限等相关风险,并重新签订经营协议,经营期限为该车辆经营权的剩余期限。
第十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车辆经营权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出租汽车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等交回原许可机关。
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相应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出租汽车经营者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第十九条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后,出租汽车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规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审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均为AA级及以上的,应当批准其继续经营;
(二)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A级的,应当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整改合格后准许其继续经营;
(三)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B级或者一半以上为A级的,可视情适当核减车辆经营权;
(四)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一半以上为B级的,应当收回车辆经营权,并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配置车辆经营权。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发展多样化、差异性的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预约出租汽车的许可,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中注明,预约出租汽车的车身颜色和标识应当有所区别。
第三章 运营服务
第二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出租汽车服务。
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使用节能环保车辆和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无障碍车辆。
第二十二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二)保证营运车辆性能良好;
(三)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运营服务;
(四)保障聘用人员合法权益,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
(五)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培训教育;
(六)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给未经从业资格注册的人员运营。
第二十三条出租汽车运营时,车容车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车身外观整洁完好,车厢内整洁、卫生,无异味;
(二)车门功能正常,车窗玻璃密闭良好,无遮蔽物,升降功能有效;
(三)座椅牢固无塌陷,前排座椅可前后移动,靠背倾度可调,安全带和锁扣齐全、有效;
(四)座套、头枕套、脚垫齐全;
(五)计价器、顶灯、运营标志、服务监督卡(牌)、车载信息化设备等完好有效。
第二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做好运营前例行检查,保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车容整洁,备齐发票、备足零钱;
(二)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主动问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
(三)根据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及使用空调、音响、视频等服务设备;
(四)乘客携带行李时,主动帮助乘客取放行李;
(五)主动协助老、幼、病、残、孕等乘客上下车;
(六)不得在车内吸烟,忌食有异味的食物;
(七)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摆放、粘贴有关证件和标志;
(八)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
(九)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文明排队,服从调度,不得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
(十)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十一)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
(十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礼让行车。
第二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遇到下列特殊情形时,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乘客对服务不满意时,虚心听取批评意见;
(二)发现乘客遗失财物,设法及时归还失主。无法找到失主的,及时上交出租汽车企业或者有关部门处理,不得私自留存;
(三)发现乘客遗留可疑危险物品的,立即报警。
第二十六条出租汽车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二)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
(三)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
(四)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
(五)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
(六)遵守电召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
(七)按照规定支付车费。
第二十七条乘客要求去偏远、冷僻地区或者夜间要求驶出城区的,驾驶员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有关部门办理验证登记手续;乘客不予配合的.,驾驶员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第二十八条出租汽车运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一)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或者计价器发生故障时继续运营的;
(二)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向乘客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三)驾驶员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不能将乘客及时送达目的地的;
(四)驾驶员拒绝按规定接受刷卡付费的。
第二十九条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乘客通过电讯、网络等方式提出的预约要求,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二)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应当提供24小时不间断服务;
(三)电召服务人员接到乘客预约后,应当按照乘客需求及时调派出租汽车;
(四)出租汽车驾驶员接受电召任务后,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到达约定地点。乘客未按约定候车时,驾驶员应当与乘客或者电召服务人员联系确认;
(五)乘客上车后,驾驶员应当向电召服务人员发送乘客上车确认信息。
第三十条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只能通过预约方式为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在规定的地点待客,不得巡游揽客。
第三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指定部门或者人员受理投诉。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24小时服务投诉值班制度,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10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第四章 运营保障
第三十二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合理规划、建设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车场、停靠点等,并设置明显标识。
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应当为进入服务区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提供餐饮、休息等服务。
第三十三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并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行业定位、运营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运价标准,并适时进行调整。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合理确定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收费标准,并纳入出租汽车专用收费项目。
第三十四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法加强管理,履行管理责任,提升运营服务水平。
第三十五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与驾驶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通过建立替班驾驶员队伍、减免驾驶员休息日经营承包费用等方式保障出租汽车驾驶员休息权。
第三十六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合理确定承包、管理费用,不得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规范内部收费行为,按规定合理收取费用,向驾驶员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提供收费票据。
第三十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车辆维护标准定期维护车辆。
第三十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对驾驶员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和监督管理,按照规范提供服务。驾驶员有私自转包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可按照约定解除合同。
第三十九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制定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第四十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求,及时完成抢险救灾等指令性运输任务。
第四十一条各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发展出租汽车电召服务,采取多种方式建设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推广人工电话召车、手机软件召车、网络约车等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建立完善电召服务管理制度。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设或者接入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提供出租汽车电召服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四十四条出租汽车不再用于经营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出租汽车配备的运营标志和专用设备进行回收处置。
第四十五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接受乘客、驾驶员以及经营者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的投诉,应当在1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办结。
第四十六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成绩突出,经营管理、品牌建设、文明服务成绩显著,有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第四十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出租汽车经营的;
(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
(三)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五)未向出租汽车驾驶员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
(六)不按照规定配置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七)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第四十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七)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第五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二)转让、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三)驾驶预约出租汽车巡游揽客的。
第五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出租汽车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十二条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对出租汽车经营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与本规定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喷涂、安装出租汽车标识,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车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
(二)“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车通过预约方式承揽乘客,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提供驾驶劳务,根据行驶里程、时间或者约定计费的经营活动;
(三)“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是指根据乘客通过电讯、网络等方式提出的预约要求,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四)“拒载”,是指在道路上空车待租状态下,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得知乘客去向后,拒绝提供服务的行为;或者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承诺提供电召服务的行为;
(五)“绕道行驶”,是指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合理路线行驶的行为;
(六)“议价”,是指出租汽车驾驶员与乘客协商确定车费的行为;
(七)“甩客”,是指在运营途中,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载客服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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